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自今日(5月10日)起施行。根據(jù)《條例》,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都無需再出示戶口本。
《條例》規(guī)定,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條例》規(guī)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來源:民政部網站)
編輯:王嘉琪
責編:肖文翔
審核:熊煥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