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正值暑假,不少在校大學生會利用這段時間打短工;也有部分剛走出校門的大學生,被用人單位以“實習生”“學徒工”的身份使用,但很多人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那么,他們的權益要如何得到保障?我國法律又有哪些相關規(guī)定?
大學生休學期間全職打工
李某是一名在校大學生,2023年8月起申請休學一年,當年10月入職北京一家文化公司在書店從事店員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李某每月固定工資4500元,加班有加班費。
工作近半年后,李某向公司提出離職。離職后雙方因薪酬問題產(chǎn)生糾紛,李某要求文化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萬余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500余元,并返還從其工資中扣除的押金1500元。雙方協(xié)商無果后,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上文化公司辯稱,因為李某為在校大學生,不完全接受公司管理,在公司工作期間屬于“實習生”,雙方系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萬余元及其他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在入職文化公司時雖然身份是大學學生,但其工作期間處于休學狀態(tài),客觀上不接受學校的教學管理,且已年滿19周歲,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就業(yè)年齡,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最終,法院判決文化公司支付李某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萬余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500余元,并責令退還押金1500元。
一審判決后,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在校大學生暑期打工
一般不構成勞動關系
在讀大學生暑假打個“短工”或者找個單位去“實習”,這樣的法律關系正常情況下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法官介紹,如果在校大學生只是利用暑假打一個短期工,獲得社會經(jīng)驗的同時,也獲取正常的經(jīng)濟報酬,這樣的用工行為屬于勞務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大學生的權益就不受法律保障。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地點、勞務范疇、報酬支付方式等。若未簽訂勞務合同,也可通過聊天記錄等方式進行約定。
法官介紹,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最主要的區(qū)別在于:
勞動關系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guī)范,勞動者需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存在人身隸屬關系。
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典調(diào)整,以雙方約定為主,無行政隸屬關系?,自由度較高。
在校大學生暑假打工期間出現(xiàn)工傷該怎么辦?
法官表示,由于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范疇,不能認定為工傷。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有用人單位以“實習生”名義用工的情況,法官講,司法上會根據(jù)實際情況來認定具體勞動關系,比如在校大學生根據(jù)學校的教學計劃?到一個單位實習,那就是標準的“實習生”。
但如果大學生已經(jīng)畢業(yè),或者像前面案例中講到的處于休學期間的大學生,完全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的工作也和正式職工一樣,那就可能構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就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shù)牟焕蠊?/strong>。
以“學徒工”名義非法用工
法院判賠1萬余元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會用各種名目來拒絕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中一種就是所謂的“學徒工”。近日,江蘇省鎮(zhèn)江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奶茶店以“學徒工”名義,拒簽勞動合同,被法院判決賠償勞動者1萬余元的案例。
小潘走出校門的時間并不長,她在一家招聘平臺看到鎮(zhèn)江某奶茶店招聘調(diào)茶師的信息后,就與經(jīng)營者秦某進行聯(lián)系,并通過面試。小潘隨后被拉入工作群,群里發(fā)布了打卡、手機管理、店務分配等規(guī)章制度。秦某按月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小潘工資。
工作6個月后,因店主一直不提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小潘決定辭職,并將奶茶店經(jīng)營者秦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庭審中,秦某稱小潘并非正式員工,而是“學徒工”,學習期初定半年,學會后才轉正簽合同。學徒期不考勤、不受制度約束,工資是按“學徒工時”計算。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工作群聊天記錄清晰顯示,小潘接受奶茶店排班管理,每日工作8小時,從事調(diào)制奶茶這一核心業(yè)務,并定期獲取報酬,具備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和經(jīng)濟從屬性。
法院最終認定,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成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需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完成,逾期不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最終,法院判決奶茶店支付小潘2024年1月24日至5月29日期間雙倍工資差額1萬余元。
提醒廣大求職者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提醒用人單位
簽約是法定義務
是對企業(yè)和員工權益的雙重保障
(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
編輯:吳晨
責編:肖文翔
審核:朱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