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于2025年2月10日起
正式施行
《實施辦法》明確公司登記管理要求
細化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及配套行政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
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登記程序
加強公司登記管理和服務
新法新規(guī)施行后
會對存量公司和新設公司產生哪些影響?
公司和股東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認繳出資應該怎么調整?
不調整的后果有哪些?
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Q1
有限責任公司限期認繳制,股份有限公司實繳制。
(1)除實行注冊資本登記實繳制的公司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增資部分的出資期限為辦理增資申請之日起五年內。
(2)新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辦理設立登記前實繳,增資部分也應實繳。
Q2
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1)“五年繳足”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認股人應當分別在公司成立大會前全額、足額繳納股款,在成立大會后申請設立登記。
(2)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不適用于非公司企業(yè)法人、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等經營主體,仍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Q3
一次性或分期繳納均可以,只要符合自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實繳到位的期限要求即可。
Q4
是。注冊資本新規(guī)既適用于2024年7月1日后設立的公司,也適用于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公司。
Q5
為2024年6月30日前設立的公司調整認繳出資期限設置了三年過渡期(即2027年6月30日前)。具體安排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過渡期內將出資期限調整為自調整之日起五年內。
2.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過渡期內繳足認購股份的股款。
Q6
有貨幣,還有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Q7
Q8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如實公示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無需向登記機關提交任何實際繳納證明。
Q9
(1)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
(2)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增了兩種減資情形:一是彌補虧損減資,二是股東失權減資。公司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發(fā)布減資公告時,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減資公告選項。
Q10
公司應當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示下列事項:一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數(shù);二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股權、股份變更信息;三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注銷等信息;四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公司應當確保對其公示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Q11
(1)?線上受理?:通過“江西省企業(yè)服務網絡平臺”提交申請。
(2)線下?窗口受理?:至屬地市場監(jiān)管局或行政審批局窗口遞交材料。
材料準備?:a.公司備案申請表 b.出資表 c.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 d.修訂后的公司章程
Q12
將會受到處罰。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明確“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虛假出資或者未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Q13
根據(jù)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根據(jù)《企業(yè)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認繳出資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冊資本十億元人民幣以上;其他明顯不符合客觀常識的情形,視為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
Q14
Q15
在住所登記方面,規(guī)定公司申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應當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通過部門間數(shù)據(jù)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公司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所,可以簡化、免收使用證明材料。
Q16
在中介機構管理方面,明確中介機構責任,要求中介機構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履責,標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從事公司登記、備案代理業(yè)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細化中介機構代理他人、以自己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虛假登記行為的法律責任?!镀髽I(yè)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中介機構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公司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xié)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介機構以自己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規(guī)定對公司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從重處罰。
(來源:九江市場監(jiān)督發(fā)布)
編輯:吳晨
責編:肖文翔
審核:朱靜